新丰县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1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定原则
(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认定工作以镇(街)为基础,分级负责,层层把关,镇(街)负责初审核实,县级负责审核,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二)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
(三)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
二、认定依据
(一)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级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二)调查。是指各镇(街)原民办代课教师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三)人证。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任校长等。(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四)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原件需退回的应进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三、身份认定
(一)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二)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年3月27日(不含)—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三)不列入调查摸底范围对象: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四、年限认定
(一)工作年限系指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的从教年限。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为1个工作年限。
(二)原民办代课教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之后,多次中断任教的,连续任教满1个学期以上的可以按学期进行累计,否则不得累计。累计后工作年限剩余1学期的,按1学年算。
五、认定机构
镇(街)成立原民办代课教师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个人申报、初审核实。县成立原民办代课教师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县级认定、审核。
六、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10月20日前完成)。
符合条件人员向镇(街)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1-2)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1-3),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式样见附件1-4。
(二)镇(街)初审(10月21日至11月20日)。
镇(街)认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附件1-5),同时由镇(街)派出所、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镇(街)认定工作小组还应对证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对初审通过人员,应在镇(街)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镇中心小学)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认定工作小组在其《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认定工作小组,同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系统开通时间和使用说明另行通知)在线填报有关信息。
(三)县级审核(11月21日至11月28日)。
县认定工作小组对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在县政府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地镇(街)政府、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镇中心小学)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认定工作小组在申请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市级认定工作小组复核,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提交。
(四)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原任教地乡镇接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审核等,审核通过后,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市级进行核定。
七、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县基础教育做出了突出贡献。开展该群体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是全面梳理该群体有关情况,稳妥推进解决该群体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各镇(街)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开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调查摸底工作引发该群体更多人数、更高频次的聚集上访;要确保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人社、卫计、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局,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我县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各镇(街)也相应成立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并指定中小学校认定工作的联系人(见附件2),负责本地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县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各镇(街)要通过电视台公告、政府网站公布、白癜风初期该如何治疗中科白癜风四大惠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