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一)认定范围

  1.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

  2.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广东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在广东。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年修订)》(粤教继函〔〕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认定时间

  1.网上申报(9月11日至9月19日)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2.受理认定(9月20日至9月30日)

  各级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网上确认,并于10月23日前完成所有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

  (四)提交材料

  申请人员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学历鉴定证明。学历鉴定证明可以是《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教育行政部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鉴定;

  7.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   8.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人事(劳动)关系在认定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材料或居住证;

  9.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复印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附件

广东省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

区号

电话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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