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新丰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积极举措,也是该院依法落实疫情防控源头治理的具体体现。
年4月16日,潘某、李某、钟某在未经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前往新丰县梅坑镇长江村往新坪村路段打鸟,非法捕杀18只野生动物。经鉴定,潘某、李某、钟某捕杀的野生动物中,褐翅鸦鹃1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斑鸠11只、雉鸡、白胸苦恶鸟、黑领椋鸟、黑脸噪鹛、池鹭各1只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其中池鹭还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上述动物的涉案总价值为元。潘某、李某、钟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造成了国家动物资源的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究潘某、李某、钟某的刑事责任外,该院对其三人生态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经新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三人及时支付了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元,并承诺在韶关日报登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种类繁多、功能多样的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期待,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倡导共建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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