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记者从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宜宾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原支队长梁某某犯受贿罪一案。法院判决,梁某某因非法收受多人现金人民币共计.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供图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在任筠连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宜宾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煤矿资源整合及增划、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工程款划拨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便利或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现金人民币共计.5万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五百四十九万五千元,继续追缴。当地政法系统余名干警代表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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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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