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潘某某等六人非法开采破坏稀土矿,

年7月15日,新丰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潘某某等六人涉嫌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新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查明,年间,被告潘某某等六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新丰县某山段以原地浸出法方式进行非法开采稀土矿活动。经核工业二九○研究所鉴定和检测:潘某某等六人非法开采破坏稀土矿石量吨,非法开采破坏稀土氧化物资源量52.93吨(其中非法开采析出稀土氧化物量26.4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济价值人民币万元,非法开采析出的稀土氧化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万元。为查明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派员驱车两个多小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依法委托新丰县林业局进行评估,经鉴定,新丰县某山段的生态修复费用为元。新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潘某某等六人非法采矿,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责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新丰县人民检察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潘某某等六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元以及矿产资源损失万元。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与被告围绕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法院将对本案进行择日宣判。

新检君说

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命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既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其破坏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以“检察蓝”呵护“生态绿”,守护好新丰的绿水青山。编辑

黄文倩图

张志伟、潘帅文

潘明珠、潘贺慧

来源: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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