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在朋友圈,对骂两个月
文某和张某是好友。年10月一天,张某发现文某和自己的前夫在一起,遂通过电话质问其前夫,并与文某发生争吵。张某认为是文某的插足导致其婚姻破裂,于是在朋友圈中使用粗俗、带侮辱性的言语对文某进行辱骂,文某继而也在朋友圈辱骂张某。这种情况持续两个多月后,文某终于忍无可忍,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提起反诉。法院认定张某侵害了文某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张某在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及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之规定,文某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的实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在其 对于张某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张某言论,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无论张某之前是否存在侵害文某名誉权的行为,均不是文某侵犯张某名誉权的法定免责事由,结合本案的实际,法院依法判决文某在其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法官提醒,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不能任性而为。不论是在朋友圈,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