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镇7公顷土地将被征为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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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饶府()32号

根据年12月24日《潮州市自然资源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饶平县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潮自然资管制()25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将新丰镇经济联合总社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完善手续后作为饶平县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面积7.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以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界限界址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饶平县征地补偿标准》(饶府()36号)执行。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建设用地71.25万元/公顷。

四、征收集体土地,采用货币、留用地、社保资金方式实施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41号)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3%安排留用地,作为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五、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新丰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建地上附着物、抢种青苗。违者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饶平县人民政府

年12月25日

........................................来源:饶平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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