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2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已批捕)在禁猎期在新丰县回龙镇某山上的自家番薯地使用禁猎工具猎夹捕捉“三有动物”野猪一头。捕获该头野猪后,叶某某将野猪肉售卖,把猪杂留下来和亲友一起食用。当天晚上,新丰县森林公安分局在叶某某家中查获猎夹一只、野猪内脏等物。同年1月27日,新丰县人民察院受理了新丰县森林公安分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经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以非法狩猎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自年新冠疫情发生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来源: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