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代前后的那次全国性的较大规模的修志中,由于“突出政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环境的原因,志书中的政治部类,从篇幅上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从内容上说,离全面客观地记述政治社会的状况颇有距离;从体例上,是一种不成熟的体裁形式。首轮修志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的方针指导下,力图摆脱这种时代的影响,大力加强记述经济的成分,而在政治部类的设置及内容上,处于一种新的探索之中,坦率地说,这种探索,并未达到脱胎换骨的地步,而在解决旧的问题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应当肯定的是,这一探索无疑对此后的志书编纂有着重大的影响。首轮志书政治部类的设置(也就是体裁形式)及记述内容,有不少问题值得我们去分析和总结。
一、篇目设计启动模式的影响
首轮修志中有这样一个现象,就是政治部类的设置不一,在志书中的排序不一,门类不一,称法不一,等等。追根溯源,与中国地方史协会最早提出的模式是多元的有关。
年中国史志协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地方史志学术讨论会上,提出了新编省志、市志、县志的三个基本篇目,其不成熟是在所难免的,对处于起步状态的新一轮修志无疑却是影响很大。三个篇目在政治部类方面就设置不一:
省志篇目,没有专门标示“政治”一类,属于政治部类的分志,包括党政群团志(设党团、参议会、人大、政协、政府、工农青妇各群众团体等章)、军事志、民政志、司法志等4个分志。省志并未专设人事、劳动、外事、侨务等志,应是包括在政府的记述内容之中,层次较低。
市志设“政治类”,包括政治大事纪略(其中含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本末)、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含市、区人大,市、区政府)、政协、党派(含民主党派、其他党派)、社团、政法、军事、外事(含租界)、其它组成部分。
县志设“政治志”,包括中国共产党、行政设置、政法、民政、党派·社团等组成部分,与“政治志”并列设有“军事志”。
同时出台的这三个篇目,估计是出于不同设计者之手又未经过统一处理,因而出现以下差异:
(一)军事可并可分。省志、市志将军事纳入政治类,县志则将军事类与政治类并列。
(二)部类位置可前可后。省志、市志政治部类设在经济部类之前,县志政治志则在经济志之后。
(三)归类不合理。省志将“党团”与“工农青妇各群众团体”并列,共青团不属青年群众团体;县志将“中国共产党”与“党派”并列,中国共产党不属党派;省志将参议会与人大、政协并列,市、县志不提参议会。
(四)同一事物称法不同,省志称“群众团体”,市志、县志称“社团”;省志称“党”,市、县志称“党派”。
(五)有的概念不明确。县志没有设人大、政府、政协,所设“行政设置”推测是指这些机构组织,概念并不清楚。
(六)列目不一。省志列外事,而市志不列出外事,并留有“其它”一目为发挥的余地。市志开头设“政治大事纪略”,省、县志不设此题。
(七)格式不一。省志称“党政群团”,县志加间隔号为“政党·群团”。[1]
这些差异的出现,可视为首轮修志编纂理论准备不足的一个例证。这些带有拓荒与启蒙性质的模式,直接影响着首轮各地志书对政治部类篇目设计的不一致,后来编纂的志书出现在政治部类篇目设置方面的一些问题,大多可以从这里找到原委。问题在修志实践过程中部分得到解决,但总体而言,设置不一的状况未有根本改变。
黄苇等著《方志学》,是首轮修志早期影响较大的一部教科书。该书提出,志书“大编体设有政治编,记载有关古今政治的全部事务,小编体则分散设为党派群团篇、政务篇、司法篇、民政篇、人事劳动篇”。[2]是将军事另设一类。而“政务篇”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政协3章,“政务”的概念则未必恰当。首轮志书是通志,既然要求大编体要记载“有关古今政治的全部事务”,小编体虽体式不同,记载范围本来也应相同,但是该书提出的“群众团体主要是记述解放后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科协、工商联等组织的建立和活动情况”,[3]就未能体现“古今”、“全部”的原则。小编体的设置进入具体操作,情况要复杂得多,诸如众议会往何处摆,没有明确,因而,出现各种模式。三青团的记述没有位置,许多志书往往设为附录甚至不述及。
二、广东省首轮县区志政治部类设置状况
广东省首轮93部县区志政治部类门类分法多样,有的志书将军事与政治并列,如果将这种情况下的军事视为政治部类下类之一,则政治部类的分法是最少2分,最多14分。总的情况是:2分1部,4分1部,5分8部,6分17部,7分31部,8分12部,9分8部,10分6部,11分5部,12分2部,13分1部,14分1部。其中,以分为6、7、8分居多。
《斗门县志》政治部类采用2分,仅有2篇:“政党群团”篇、“政权政协”篇(此篇含行政机关、权力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斗门县委员会、军事、治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民政、人事、行政监察、档案工作等12章)。[4]《广州市越秀区志》采用4分,设政党、政权政协、群众团体、政法军事等编。[5]
《恩平县志》共14章,设章多的主要原因是将军事门类的内容设为6章,[6]也可视为7分。实际章数最多的是《新兴县志》,该志为大编体,政治编设12章:中国共产党新兴县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新兴县党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人事、劳动、参政议政机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群众团体。编首加设“政事综述”,(分时期记述,民国时期含“政局”、“政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含“主要决策与成就”、“工作失误和教训”)[7]。可视为13分。这还不包括军事,该志罕见的不设军事专题。
不管少分多分,政治部类的门类,基本都有政党、政府、人大、政协、司法、军事以及若干政务(民政、人事、劳动、侨务、信访、外事、档案)等。一般来说,设置门类的差别主要在政务上。例如,地方的外事工作出现在上世纪的70年代后期,县一级的外事办多是年以后才成立,且多与侨务办合并,因此,首轮志书中只有少数下限在改革开放以后的才设立外事专项内容。有的特例则是因为认识不同。多数将“档案”归于文化部类,只有《五华县志》将其设在“政府”章。《阳春县志》“政务”编含民政、人事、计划、劳动、统计、物价管理、侨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国土管理、审计等12章,[8]涵盖之广属孤例。
尽管首轮修志初时提出的不同模式,均将民政归于政治部类之中,而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全部认同。首轮广东省县区志中,就有14部是将民政归于社会部类,反映了修志者的考虑与选择。“劳动”在初拟篇目中未列于政治部类,在实践中竟有68部志书将其列于政治部类,反映了修志者的认同。将民政归于政治部类,理由是民政属于政府政务,但是,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务无不是政府所管,依此类推,岂非都要归入政治部类,为什么这些内容都放在文化部类呢?计划、财税、物价、质量监督、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对工、农、林、渔业、交通的管理以及城乡建设及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的组织、管理等事务,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的行政管理,无一不是是政府部门的职能,而这些内容都放在经济部类或文化部类,而不是放在政治部类,就是以事物的主体性质作为分类的依据。《广州市海珠区志》篇目中,政党、政权政协、公安司法各篇之后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各篇,其后才是人民团体、军事篇。这是将科教文卫体工作视为政务,政治部类成为一大杂类,显然与约定俗成的部类设置相差太大。[9]志书对事项归类,首先还应该看事项本身的主体属性,应按照这一原则来处理民政、人事、劳动、侨务、信访、外事、档案等工作的归类问题,人事、外事放在政府志中记述则是因其不便于归入其他部类之故。
首轮广东省县区志中,设立“信访”的仅有16部,反映出对信访入志的不够重视。“信访”有设在党委的,有设在政府的,有独立设置的。从信访部门的设置是党政部门均有的情况及信访工作的涉及面看,信访还是独立设置为好。
首轮广东省县区志中有不少是将政权与政协并为一类的。“政权”指的是地方人大与政府机关(与政治学的“政权”范畴不一样),政协是统一战线性质的参政机构,不是一个机关。将政协与政权并为一类,已有人提出其不妥。尹敬中指出:“政权是国家机器,包括地方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行政机构(人民政府)、司法机构(公安、法院、检察、监狱)和军队等,内容涵盖广,而用在这里仅指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是不妥的;政务是关于政治方面的事务,泛指国家的管理工作,用它作编名来统辖人大、政府、政协是种属概念颠倒。人民政协是参政议政机构,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把政权与政协归并为一编也有违同类编名”。[10]此说大体是对的(公安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不宜归为司法机构)。第二轮修志中,多数志书已不再这样做了。
首轮志书述及民国时期参议会,有不同处理方式。《蕉岭县志》称“民国时期的县议会(变称县会、参议会、参事会、自治议事会),是民意咨询机构”,[11]因此附于“政协”章;有将其与政协归为“议政机关”一类的(《新丰县志》);有将其与人民代表大会归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一类的(《曲江县志》)。参议会是“国民党政府在抗日战争开始后成立的地方性代表机构”,[12]县参议会“为县立法机关,并监督县行政促进地方自治”。[13]《曲江县志》较为具体地记述该县自年建立县参议会至年4月止,共召开过10次全体大会,通过议案件,办理执行件,未办妥70件,议案包括对惩办汉奸等方面的质询,动用国民教育基金以免受物价影响、对田赋舞弊、宦商勾结贪污赋谷加工余米等案作出要彻查等内容,通过其活动可见参议会的性质。[14]将参议会与政协归为一类或附于政协之后,显然是望文生义,归类不当。
少数县区志将“侨务”放在政治部类中,或单独设置,或置于“统战部门工作”类项中。《揭阳县志》在政治部类中设“华侨港澳台同胞”篇。侨务工作当然可以放在政治部类中,但“侨务”其实应称为“侨况”,其主要内容多是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状况、团体,以及投资捐助的情况,并不属于政务,放在人口门类或社会部类较为恰当。
还有不同于约定俗成,力图创新的。《南海县志》设5卷:政治综述卷(包括封建统治时期的反压迫反侵略斗争、维新变法运动及推翻封建统治的斗争、民国政治在县内的成败、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和完善等4章)、政权政协卷(包括建国前的政权、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检察、审判、人民政协等6章)、政务卷(包括人事、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外事、信访等6章)、政党群众团体卷、军事卷。[15]其内容力求用简单的分类去概述历史,如将“反右”、“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归入“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与完善”,并不恰当;公安、司法行政与检察、审判分别归于政务、政权类,未必恰当。《兴宁县志》“统一战线工作”篇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兴宁县委员会、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工作、对工商业者工作、侨务工作、对台工作、宗教事务等6章。[16]政协县委员会是一个统一战线机构,又是地方领导班子之一,列入统战工作与各项专项工作并列也不当。
不同篇章之间的层次失衡。如《广宁县志》中“中国共产党”、“建国后的县人民政府”仅设为节,与“公安”章的“消防安全”、“监所管理”各节平列,层次很不平衡。[17]《新丰县志》“政权”卷设“新丰县人民代表大会”章和“行政”二章,“行政”章中的“县级机构”节包括“县署县衙”、“县公署县政府”、“县人民政府”、“县革命委员会”4目。[18]如此一来,县人大为章,县政府只为目。《三水县志》将“政权”与“政协”同设为编,“政权”编下分为“参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地方行政机构”章,县人大和县人民政府只能属于节,县政协与县人大、县政府层次相差两级。[19]《南澳县志》中“政法民政”为一篇,“政法”为章,“公安”、“检察、”审判”、“行政司法”各为一节,[20]而“教育”篇中“幼儿园的建立”为节。应当指出,层次不平衡与篇幅不平衡是两回事。《翁源县志》“政党”章含3节:“中国共产党翁源县地方组织”节26页,“中国国民党翁源县地方组织”节不到千字,“中国民主同盟翁源县地方组织”节不到百字。[21]记述民盟翁源小组的内容固然可以再加充实,但也不可能增加许多篇幅。承认篇目如此设置是适宜的,就接应受篇幅不平衡的事实。总之,篇目设计要从其记述内容的实际出发,首先服从于篇目设置的科学、合理,不必强求篇幅平衡。
排序不规范。各志将政治部类位置大多放在经济部类之前,也有特例,《中山市志》、《佛山市志》、《台山县志》均将政治部类放在经济部类之前。《斗门县志》将政治部类排在社会部类之后。《广州市海珠区志》政党、政权政协、公安司法之后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其后才是人民团体、军事,只能解释是将科教文卫体工作视为政府工作的结果,志书记述的是教科文体卫事业而不仅是工作,如此处置不妥。[22]章节排序也有不规范的情况。《曲江县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章(含人民代表大会,民国县参议会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章(含历代县衙、民国县政府、县人民政府节),章中各节的排序标准不一。[23]
选材标准不一。《黄埔区志》在部类之首设“重大历史事件纪略”篇,[24]其中清代事件10节、民国事件17节,新中国事件7节(黄埔九沙渔民新村、在黄埔训练空军陆战队、黄埔第一次建区、黄埔人民公社成立、黄埔第二次建区、黄埔第三次建区、黄埔区二十三项工程落成)。前两个时期选录的基本上是政治事件,新中国选录的事件基本上是建置与经济活动。
三、政治部类篇目设计几个特例
首轮广东省县区志中,有几部志书在政治部类的设置模式上较为特殊,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出版于年的《连县志》,为大编体,“政治”编共设10章:近代革命运动;政权;政党;社团;军事;三年恢复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拨乱反正,向“四化”进军。[25]其中“拨乱反正,向‘四化’进军”章含9节:揭发批判清查林彪“四人帮”;学习宣传新时期总任务;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实现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开展真理标准问题的学习讨论;平反冤假错案;对原工商业者的区别工作;“四类分子”摘帽工作;落实“两个进一步”方针;学习贯彻《历史决议》。由于处于继往开来的探索过程,其篇目带有年代修志的烙印,史志体裁交混,分类横竖交错。
《番禺县志》政治部类共7篇,其独特之处是设置“政治综述”篇,内容包括:晚清时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民国时期的县政、民国时期番禺人民的抗争、解放后十七年的政事、“文化大革命”与拨乱反正、改革开放时期的新县政。[26]对不同时期记述角度不一,晚清时期是从革命的角度而不是从执政的角度,重在反帝反封建斗争史。民国时期的县政,包括县长的更迭和贪污舞弊、捐税地租和恶霸盘剥、兵匪祸患、日伪盘踞期间的罪行,政事一无可取。改革开放时期的新县政是从执政的角度进行记述,包括改革体制和廉政建设、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统一战线、兴办利民实事。
广州市东山地区在民国时期是国民党机关的集中地,发生了不少政治事件。《广州市东山区志》不设国民党的专题,该志“政治综述”设“晚清时期的改良和革命活动”、“大革命前后的革命活动”、“抗日救亡”、“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活动”、“建国后十七年的政事”、“‘文化大革命’与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后的新区政”7节,以之解决东山地区政治事件、党的重大决策与主要政务交叉重复的问题,也包括了政治运动的记述。[27]但也存在不同时期记述角度不同的情况。
《从化县志》“政党”篇设“县委中心工作及政治运动纪略”节,当是出于政治运动与中心工作很难分别而又并不相同的考虑。[28]
《肇庆市志》是大篇体,设政治、军事篇。[29]政治篇共11章:历代驻肇政治机构(汉至元代、明代、清代、民国、建国后),政事纪略(明代、清代、民国、建国后),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镇区乡村行政机构设置、公安、司法、民政)、法院、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干部章。将公安、司法设为“人民政府”章的节,不符合约定俗成的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归为一类的做法,而在实际生活中,本来就存在以党委政法委协调这些部门的现实情况;“民国”节以时期统率各种驻肇政治组织机构,却未述及民国时期的共产党组织机构;将“干部”与各种机构并列也不当。将“历代驻肇政治机构”排列在“政事纪略”之前,可能是考虑其从汉代说起,而“政事纪略”从明代说起。问题是“政事纪略”之后各章是以机构为类,排列上要体现内容的逻辑关系,还是将政事纪略设为首章好。
首轮志书鲜有使用专记的。《广州市荔湾区志》是大编体,其政治部类设有2篇专记:沙面租界简史、日伪军政权在荔湾地区的罪行。[30]《广州市东山区志》也是大编体,其政治部类设有2个附录:广东空军组织飞机长途飞行、阅兵活动。是发生在东山地区的军事活动,还是作为专记体裁附于军事之中为宜。
四、关于门类名称
(一)地方组织机构
在以地方组织机构名称为标题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同一机构称法多样,标题不一,以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为例,有“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中国共产党某某县地方组织”、“中国共产党某某县委员会”等。
各种机构的标题未按同一规范。如《新丰县志》“政党”卷设“中国共产党新丰县地方组织”、“国民党新丰县党部”。[31]中共使用全称,国民党却省去“中国”二字;中共“地方组织”涵盖全县组织(包括党员情况),而国民党“县党部”只是一级机关。
涵盖不当。《始兴县志》的章题有“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32]《揭西县志》设有“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政府”、“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章。[33]标题均涵盖过大。《仁化县志》“政党”卷设“中国共产党仁化县委员会”、“中国国民党仁化县党部”章,两处均以一级机关为题,[34]则涵盖过小。《南雄县志》“政党”章设“中国共产党南雄县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南雄县地方组织”节。[35]标题是得当的。
(二)公安、审判、检察、司法行政
除了个别志书直接分设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章,各志基本上都是将公安、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归为一类进行记述。然而,同为一类,标题却有几种标法:
一是“公安司法”(个别志书称“治安司法”)。《怀集县志》设“治安司法”编,“治安”章中的“机构沿革”节从明朝县内设巡检司述至建国后的公安局,[36]其他各节,有的是从事物开端述起的。[37]《惠州志》设“治安·司法”章,该志为条目体,此章包括剿匪、禁毒·禁赌·禁娼、打击刑事犯罪、反偷渡外逃、治安管理、检察、诉讼、调解、公证、消防等条目。[38]条目中不出现公安、审判、司法行政等,虽然相关条目有涉及,但所涵盖显然缺项较多。
二是以一词括称。如《德庆县志》称“政法”,《揭阳县志》称“司法”。
三是设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篇(如《惠阳县志》)[39]。也有简称为“公、检、法、司”章(如《始兴县志》)的,[40]全数拼写为标题不是不可以,但使用简称加顿号的方式不当。
四是特例。《高明县志》分为“公安”、“司法”两篇,其中“司法”篇含检察、审判、司法行政3章。[41]《廉江县志》设“司法和社会治安”章,不再分设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记述内容是建国后情况,包括:普及法律常识、刑事案件的审理和检察、经济案件的审理和检察、民事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公证律师、社会治安、消防等7节。内文未提及公安部门,另在“民国政权”章中设有“民国警政”节。
对以上做法进行分析。
采用“治安”,推测是修志者考虑“公安”一词为建国后专用。但此两词之不同,不仅有使用时间上的区别,其词性、范畴也不相同,不宜替代。
采用“公安司法”,是因为现时体制为“一府两院”,公安局属于政府部门,不宜与检察、审判工作列为一类,因而组合成此标题。这种出于体制的考虑未必科学、合理,司法行政部门就属于政府部门。当然,由于这一标题下的内涵已约定俗成地为众所公认,包含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也不是不能沿用的。
“政法”的提法不见于词典,当出于我国的政治体制的特色,即在党委中长期以来就设有政法委员会,协调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因此,“政法”一词虽不见于辞典,而在社会现实中已长期使用并为大家所熟知。在此背景下,使用“政法”为标题,亦无不可。
按照事项的本来名称,标题分开为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应当是最当贴切的,但这一做法的前提是要采用齐头设志的小编体。
在第二轮修志中,有提出标题采用“法制”的。其依据是因为近年来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志书在提法上也应与时俱进。但是,“法制”的涵义大大超出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与之俱来的问题是,人大是立法机构,也属法制,还有政府的法制局,各个部门也都有法制工作,都纳入到此题下,岂不把篇目体例搞得更复杂了。
(三)群众团体、社会团体、人民团体
在广东省首轮93部县区志中,记述团体的标题,采用“群众团体”或“群团”的有72部,采用“社会团体”或“社团”的有10部,采用“人民团体”的有3部,采用“群众团体与社团”的有1部,采用“团体”的有1部。《罗定县志》设“政党社团”编,编中的章题却是“群众团体”。[42]
《惠州志》设“群众团体与社团”章,含工会、三青团、共青团、妇联、商会、工商联、农民协会、海外惠州社团。[43]显然是将群众团体与社会团体作为不同概念区分开来的。《中山市志》在群众团体中设置有“老人团体”,记述老干部学校、各老年书画、舞蹈、太极拳协会,老战士联谊会等,老干部学校显然不是群众团体,文体活动类的协会、研究会、联谊会一类也不必放在群众团体专题中记述。[44]
对团体的各种称法并存的现象,在第二轮地全国修志中仍旧存在。《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文件及志书篇目汇编》收录已出版第二轮28部县志篇目中,有18部采用“群众团体”或“群团”,有7部采用“社会团体”或“社团”,有2部采用“人民团体”,还有1部采用“社会群众团体”。[45]
《辞海》对“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团体”等词均不收录,《现代汉语词典》只收录“社团”、“人民团体”,其解释为,“社团”是“各种群众性组织的总称,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学生会、各种学术团体等”。“人民团体”是“民间的群众性组织,如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等”。[46]鉴于国家的规范管理称之为“社会团体”,而“群众团体”的称法则存在范围不确定性,对于团体的各种称法中,选择“社会团体”为宜。
五、国民党、三青团的设置
国民党在大陆执政统治近30年,其间经历了推翻帝制之后的政权建设、民主革命的国共合作、抗日战争时期及内战时期的历程,在各地有其具体表现,大部分志书中对此记述甚为简略,如《惠来县志》“中国国民党惠来县地方组织”章,设“组织机构”、“县党部历任负责人”二节,共一千来字。广东省首轮93部县区志中,有9部不设置国民党专题。广州市大部分区志不专述国民党,原因恐怕是民国时期的城区划分与现在不对应,无法作延续记述,但这并不等于在现区域内没有过国民党的组织活动。广州是民主革命策源地,民国时期有着不少重大事件发生在城区,采取对国民党不予记述是不对的。也有个别志书记述得较为详细的,[47]如《广州市荔湾区志》记述国民党,一是组织沿革,至30年代初,全市成立12个区党部,其中属荔湾地区的有4个区党部及十二区党部(水上)的第八分部。二是党务活动及有关事件。记述兴中会在荔湾地区的秘密机关、沙基惨案、“整理党务”、“国民同乐会”,以及国民党在抗日救亡运动至解放前夕的活动。[48]尽管所述只是一些片断,在首轮的志书中,已属对国民党记述较多的了。
对历史上曾经短期存在的政党、团体,大多数志书付之阙如,或记述过于简略。《饶平县志》对民社党饶平县委员会、青年党潮汕支部饶平分会均设节,但只述及其成立时间、人数、设立领导职位、分布地区,不述及其活动情况及结束情况,[49]过于简单。也有做得较好的,《德庆县志》记述“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中国青年党;“青少年团体”含共青团、三青团、少先队;“社会公团”含世界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反对美国侵略委员会德庆分会、德庆县中苏友好协会委员会。[50]《封开县志》设“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章,含中国国民党、中国青年党封川县党部、中国民主社会党开建县党部。[51]正是记述了那些在史籍中几乎不提起的政党、社会团体,从而体现了志书详史之略,补史之阙的特殊的存史功能。
三青团是民国时期的青年组织,后来合并入国民党。三青团的存在是一个历史事实,地方志应该记述。在广东省93部县区志中,将三青团作为“附”的,有34部,其中有33部附于国民党之后。《澄海县志》将三青团列为“青少年组织”章之附录,附于共青团之后。[52]将三青团作为附,无非是认为其为国民党的附属组织,且对其持全部否定态度,因而有此做法。但是,国民党列入正文,为何要将三青团列附?在广东的首轮县、区志中,有8部志书虽设有国民党的专题,但不述及三青团;有9部志书对国民党不作专题记述,当然也不会述及三青团;有42部志书将三青团列为正文的单元。在归类上,将三青团一般归于“青年组织”,也有特殊的,将三青团列为党派。《陆丰县志》“政党”篇“其他党派”章含“三青团陆丰分团筹备处”[53],《电白县志》将三青团列为“其他党派”。[54]《揭阳县志》设“党团”篇,包括共产党、国民党、共青团、三青团。[55]将团组织从社会团体中分出来与党另行组合成篇,还有直接将三青团列为国民党章的一节的。虽然三青团后来并入国民党,但是,并入国民党之前的三青团组织不是一个政党,将三青团列为政党并不恰当。
不仅设置位置不当,对于三青团的记述大多也只有三言两语。《始兴县志》“中国国民党”章附“三民主义青年团”,记述“始兴县三民主义青年团员有3人名,郑衍畴任主义委员,肖荣柄任书记。团员主要是历届始兴中学师生,县大都为强迫集体加入。新中国成立后,三青团瓦解”。[56]简单得连时间因素也没有。
六、关于重大决策与政务
首轮修志时,就有“一些研究政治类专志编写的文章指出,新志政治类专志的记述多流于简单化,写政党,多以党代会和领导人变更为主要内容,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工作轻描淡写,体现不出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作用;写政权,往往只见新旧政权的机构设置、官员更迭,很少见到政权机构的职能活动,也看不出新旧政权的本质区别。因此,有人建议,写政党,要记述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的党务活动,特别是建国以后地方政府的施政措施。有的提出志书应设政治综述,概括记述政治体制、人民民主权利和政治运动等综合性内容,以显示政治事项的整体面貌。”[57]
所谓“很少见到政权机构的职能活动”一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军队这些“政权机构”的职能活动,其实就反映在这些机构所做的工作上,政府工作是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分解执行,大多数都有所记述。至于“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工作”及“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作用”的体现,是要“记述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的党务活动,特别是建国以后地方政府的施政措施”,固然在各项工作中反映出来,归根到底,集中体现在党委重大决策和政府重要政务上。首轮志书大多在“政党”中不专设“重大决策”,“政权”中不专设“重要政务”,只述及机构组织及主要工作。为此被一些修志研究者所病诟。首轮广东省县区志中,设党组织的重大决策的只有2部,设政府主要政务的有15部,还有5部采用既不在中共党组织也不在人民政府设决策或政务专题,而是单独设立“要事纪略”、“政事纪要”、“政事纪略”、“政治综述”之类的专题,这一模式有可能是受到中国史志协会提出的市志政治类在开头设“政治大事纪略”的设计模式所影响,其动机也包括力图涵盖党政难分的重大决策。总之,对党的决策和政府的政务作专题记述的占少数。出现这种现象,究竟是由于疏忽还是事出有因?第二轮志书多有设置重大决策、重要政务之类,是否是一种进步,宜作分析。
记述重大决策和重要政务的题材有较大的难度。一是受背景所决定,各地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政务,记述内容大同小异,都是接续不断的运动加上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之初的拨乱反正与延续下来的改革开放;二是在长期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之下,很难将党委的重大决策和政府的重要政务截然分开来,而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也很难将经济措施与政务截然分开。《揭阳县志》“政府”章设“主要政务”节,声称“解放后,揭阳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工作纷繁难以记全,况且各职能部门对大理政事已在各篇作了详细记述。这里仅记述主要的政务”。[58]具体到了该节各目,包括土改、“三反”“五反”运动、反右派斗争、开展农村社教、文化大革命、开展新的经济体制改革等,这些内容,有的并不属于政府行为,有的是党委领导下政府参与的工作,放在“政府”章不见恰当。《南雄县志》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章“建国后行政机关”节设“政务”一目,约1千字,分三段,记述从建国后至年,致力于土改、社会主义改造、合作化、胜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举行第一次普选等;年至年,着重记述农田水利建设;改革开放以后。第三段主要记述发展黄烟生产、改革企业管理体制、发展林业、重视教育、狠抓计划生育等项。[59]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有的志书尝试从政府角度记述政务,有的志书采用不分专题而是分时期记述政府工作。如《广州市荔湾区志》“人民政府”章“政务纪要”节,分5个时期记述政府的中心工作。虽然各个时期的内容基本上将政治运动也写进去,但对有的内容注意从政府工作的角度去记述。如落实政策,不是写写决策,而是着墨于为落实政策干部职工恢复工作,补发工资、解决回城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60]即使如此,有的内容仍旧免不了与党的决策无法分开。《大埔县志》“政权”篇“人民政府”节“政务”目含“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4个子目。[61]其中不少情况是党的决策,如人民公社化,县委发出彻底清理和纠正“共产风”的几项政策处理意见、历次政治运动等。这些当然属于党的决策。有的志书则采用以经济工作为主要内容进行记述的办法。《龙门县志》“政权”编“行政”章“施政”节,从明清时期述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主要从经济方面记述,如“~年20年间,县人民政府主要按上级指示施政。在‘左’的路线影响下,只注重发展农业经济,小部分工业也围绕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这期间全县建成中型水库3宗、小(一)、(二)型水库30宗,农田基本实现自流灌溉。建成氮肥厂和农机修造厂等一批小型工业,为农业生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国民经济发展缓慢。”[62]问题是,政府工作不仅是经济工作,这样处理,未必能全面体现政务。
还有一个问题,全面记述政务往往就要写到全面的成就,与总述的关系也很难处理好。《广州市海珠区志》“人民政府”章设“政务”目,内容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也将政治运动包括进去。[6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分为“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含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基层建设、劳动就业、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普法教育等,[64]着重从政府工作的角度进行记述,但面面俱到,免不了与全志概述的重复交叉。《珠海市志》“人民政府”章设“主要政务”节,包括4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控制人口,珍惜土地;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结束语称:“县市政府的政务,详见本书其他有关篇章”。[65]此节的写法有两个问题,一是只见成就,不见曲折与教训,如说“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把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作为首要任务”[66]按此说法,就不存在要实行党的中心工作的转移了;二是记述的内容,大多是经济社会的基本状况,虽然不与总述重复,其实是本该由总述记述而总述没有记述的情况。如控制人口、珍惜土地是珠海城市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年珠海市获广东省唯一的环境保护先进城市称号,总述均未述及。
因此,有的志书采取设政事纪略一类,记述重大政事及重要决策、政务,以此解决党政难分的问题。其位置一般放在政治部类开头,也有放在大事记之后的。《云浮县志》在大事记之后设“要事纪略”,其中,“中华民国时期”含5个条目:“剿匪”、“镇压共产党和农民运动”、“注意经济文化建设”、“抗击日军入侵和抽丁增税”、“围剿中共‘三罗’游击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30个条目,内容从清匪反霸到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67]《广州市白云区志》设“重大决策与施政纪略”篇,共5章,按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第三四个五年计划(“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68]“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包括: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体制改革、实施科技兴区战略。[69]看来,这种体裁可以较为宽松地选择条目,有利于突出地方特点。但也要注意不要面面俱到,涵盖一切。《中山市志》“中共”章设“重大纪事”节,划分时期记述自建党到下限的重大社会情况。其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0~)”含有“解放思想,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飞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目。[70]这样泛泛选题,必然与正文他处多有重复交叉。
总之,志书是否有必要专述重大决策与重要政务,怎样记述才得当,在首届志书中是一个摸索的问题。至于说要在记述中体现“党在执政后的工作及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作用”,“党务活动”,“新政权与旧政权本质区别”等方面的问题,在相关分志中也未必真的看不出来,应作具体分析。第二轮志书多有设置重大决策、重要政务之类,是否是一种进步,也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其是否解决好上述问题,文要对题且妥为处理重复交叉。
七、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
提交议案、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使其职责的重要体现,不同于人大会议、政协会议中千篇一律的听取政府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机构领导、举手通过大会决议之类的记述,各地各时期应有其个性化的表现,但从广东省首轮93部县区志看来,对这方面的记述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这也不能责怪修志者不够重视,客观上是首轮修志时不少地方对人大提案与政协议案工作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人大和政协机关没有提供更多资料。《广州市东山区志》对人大议案不设专述,而“人民政协”章“提案工作”目则较为全面地记述了提案数量、重要提案内容、优秀提案评选、提案工作制度等。[71]记述的悬殊与提供资料情况显然有直接关系。但没有主动要求提供更多资料,整理资料时未能给予这两项工作应有地位,则是修志者主观的问题。
据统计,93部志书中,分别有53部专题设置或较多记述了人大议案,有34部专题设置或较多提及政协提案,对人大提案较政协提案更为重视。必须指出的是,所说设专题记述的,未必记述到点子上,较多记述的是议案、提案工作的程序,不能说明问题的总数,泛泛的套话,对议案、提案的内容及典型处理情况记述不多。例如,《陆丰县志》记述人大“办理提案议案”只有一句话:“从年10月至年3月,共督促办理代表提案、议案件。”[72]数量是不能全面体现状态的,应该记述提案议案涉及的问题。《台山县志》人大“活动”目设“审议议案”子目,只说:“对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年至年,共审议议案件。[73]《饶平县志》县人大常委会节“办理提案”子目记述“办理人民代表提案件,受理群众来信件,接受来访31人次,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处理一批问题”。甚至只说“督促办理人代会议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74]《广宁县志》对人大的提案议案工作、政协的提案工作均设有子目,但后者不到字。记述很空泛:只说共收到提案件,已办妥件,“这些提案涉及面广,多数是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有较强的针对性,受到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对推动本县各项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75]《河源县志》政协“办理提案”子目全文为:“政协委员提案,是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一条重要渠道。各届收到的提案经提案审查小组研究审查、综合归纳,交由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联合召开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分发会议,及时发到各承办单位。县政协办公室分工专人负责催办。”[76]这样的记述基本没有说明任何实际问题。《四会县志》县人大常委会节中设有“处理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子目,只列出各届人大常委会处理提案情况统计表,设提案数、已办、暂不办理、转递栏,并未能反映提案提的是什么方面的问题。政协“主要活动”节设有“办理提案”目,只有各届收集提案数,“均按规定时间办结”。[77]更说明不了什么实际情况。
记述得稍好一些的,就是将议案、提案数量分了类,让读者了解各个时期的议案、提案集中反映了什么方面的问题,或者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白癜风怎样才能治好复方川芎酊